社論-「居住正義」要多管齊下,但不宜政出多門 社論-「居住正義」要多管齊下,但不宜政出多門 作者: 本報訊 | 中時電子報 – 2012年1月20日 上午5:30 工商時報【本報訊】 孟子「梁惠王上」第七章:孟子…曰:「無恆產而有恆心者,惟士為能。若民,則無恆產,因無恆心。苟無恆心,放辟,邪侈,無不為已。及陷於罪,然後從而刑之,是罔民也。焉有仁人在位,罔?禮服薯茈i為也?」總統大選之前,為實現「居住正義」,馬英九總統強力主導通過「土地五法」(「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」、「地政士法」、「平均地權條例」、「住宅法」及「土地徵收條例」),為其第一任屆滿前之重大政績。如今,馬總統順利連任,應能在第二任的任內,貫徹初衷,不但消弭「若民,則無恆產已。及?酒店經紀援騤o,然後從而刑之,是罔民也」之社會問題,也期望能滿足「安得廣廈千萬間,大庇天下寒士盡歡顏」的社會期待。 其實,「居住正義」包括層面甚廣,至少應讓弱勢者有安居之處,讓購屋者不受高價剝削。「住宅法」第二章規定,為協助一定所得及財產以下家庭或個人獲得適居住宅,政府得視財務狀況擬定計畫,辦理補貼住宅之?新成屋U款利息、租金或修繕費用;另外,該法第三章還授權行政部門,得規劃只租不售的社會住宅。凡此種種,都有助於協助弱勢者得到安居之處。至於協助購屋者免於被高價剝削,則在「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」增訂第24條之1、「地政士法」增訂第26條之1,規定所謂的「實價登錄」,讓購屋者能夠有清楚的價格資訊,不致被舌燦蓮花的房屋仲介業者高價誤導。這 酒店經紀些規定都用意良好,值得肯定。 然而「徒善不足以為政,徒法不足以自行」。「土地五法」號稱「居住正義五法」,才一頒布,就被許多愛之深、責之切,或長期以來對土地政策不滿的團體找出漏洞。例如,有關實價登錄的部分,消基會提醒,離居住正義還有一大段距離,除建議內政部擬定子法時,應針對業者申報成交資訊的時間點明確定義,也提醒容許預售屋建商不必?保濕面膜t登錄義務,將可能成漏網之魚,而使法令美意破功;另外,公告的交易價格「區段化」範圍太大,則讓有意購屋者對房價霧裏看花,應盡可能縮小。 土地正義大聯盟則強調,區段徵收攸關人民工作、生存權利,不只是居住問題,但「土地徵收條例」不僅將爭議簡化為「價格」問題,就連所謂「市價徵收」也是政府自己說了算,完全是在「呼攏」人民。該聯盟以最近台中市某區段徵收案為例,政 土地買賣府用低廉工業區土地和農民交換珍貴農地後,讓農民失去謀生能力,之後他們只能被迫賤價賣出工業區土地,簡直就像是被「分層剝皮」。這是政府需要進一步溝通與修正之處,才不致使良法美意在執行時大打折扣。 此外,在「居住正義五法」完成立法之前,政出多門的各項政府住宅政策:「現代住宅」、「社會住宅」、「合宜住宅」及「青年住宅」,實在應該做個整理。因為在「住宅法」裡只有明定「社會住宅」 房地產及「合宜住宅」的定義,賦予政府興建「社會住宅」及「合宜住宅」法源依據,其中「社會住宅」只租不售,並以混居方式讓青年學生、初入社會就業者與特定資格的弱勢戶生活在同一個社區;「合宜住宅」則由政府招商投資興建,以平準價格優先售予一定所得以下且無自有住宅者。至於現行的「現代住宅」、「青年住宅」則分別由經建會與工程會推動,這些「自走砲」雖然立意良善,但既無法源,又各自為政,在「居住正義五法」完成立法 seo之後,實宜加以整併。 事實上,「居住正義」五法推出時有點急就章,當初也多少帶有點政策利多的成分,其中缺失在所難免。建議馬總統既然有意規劃每月與不同公民團體會面,則宜儘早規劃針對民間各項批評做妥善解釋或修正,並且諮諏善道、察納雅言。更何況「計利當計天下利」,居住問題乃是民生六大需要(食、衣、住、行、育、樂)之一,馬總統「留名當留萬世名」,實應在居住正義方面求其止於至善。 要言之,馬總統要做一個深知民間?seoe苦,得以留名青史的偉大總統,在居住正義上仍有可以繼續努力之處。其根本之道,在於「方法要多管齊下」,但「政策不宜政出多門」。現有的「現代住宅」、「青年住宅」宜加以整併;另外,現有各種「住宅優惠貸款」,也應該事權統一,設立單一窗口,讓民眾不必分別洽詢不同政府部門,打聽自己究竟可以是用何種優惠貸款,甚至因為資訊不足,而未能得享其應得權益。這些看似小事,然而「莫以善小而不為」,必須多為基層小民設想,才能讓庶民大眾「有感」 燒烤。  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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